close
勞動基準法
(民國91年12月25日修正)

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

第四十條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,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。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。

工資是應該加倍發給..
我還要跟你要精神賠償哩..
剛剛出門一片風平浪靜..實在很難想像昨天的驚險..
呼~我的小命壓..(拍拍胸口)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rad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